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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的區(qū)別 |
來源:中國鋁材信息網,更新時間:2006-11-21 18:57:11,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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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6年上半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公布了新認定的62件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新認定12件中國馳名商標,至此自2001年以來國家工商總局等司法行政部門共認定馳名商標779件;截止到2005年底,中國名牌戰(zhàn)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名推委”)共授予925個“中國名牌”產品稱號,3個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稱號。 與此同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省內著名商標和省名牌也紛至踏來,一時讓人眼花繚亂。在消費者心目中“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都屬于品牌,是證明和宣傳企業(yè)的產品標志,對消費者起著明顯的導向作用。那么“中國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是什么關系?消費者購買商品應認準“中國馳名商標”還是認準“中國名牌”?有比較才有鑒別,我們不妨從二者的內涵、合法性、社會效應等方面來做一下比較。
一、中國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的異同 中國馳名商標又稱“周知商標”或“知名商標”。是指經過一段時間使用、在相關領域消費者中具有較高信譽、市場競爭力很強的商標。而中國名牌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yè)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從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中國名牌的評價過程來看,中國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的區(qū)別在于: (一)認定的主體不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總局,具體承辦機構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另據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但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而我國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機構應為國家工商總局和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而中國品牌的評價機構是中國名牌戰(zhàn)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名推委”),由國家質監(jiān)總局監(jiān)督和管理,而“名推委”是非常設機構,其秘書處設在國家質監(jiān)總局質量管理司,由中國工業(yè)經濟聯(lián)合會負責“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二)產生的范圍不同。中國馳名商標的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既可以是生產者,也可以是開發(fā)者,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提供服務者,而“中國名牌”的申請人僅限于生產企業(yè),而且必須是其產品被“名推委”列入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的企業(yè),假若某企業(yè)的產品未被列評價目錄就不可能被評價為中國名牌產品。 (三)有效期不同。馳名商標沒有有效期,保留歷史時間越久,證明其實力越強,含金量越高,許多商標在一定的市場領域已經存在25-50年,甚至更長,成為企業(yè)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中國名牌的有效期為三年。 (四)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中國名牌評價的標準不同。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序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而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中國名牌應具備的條件是: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產業(yè)政策的規(guī)定;2、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chuàng)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3、年銷售額、實現(xiàn)利稅、工業(yè)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yè)前列;4、企業(yè)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chuàng)新、產品開發(fā)能力居行業(yè)前列;5、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6、企業(yè)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7、企業(y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xiàn)重大質量責任事故;8、企業(yè)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也就是說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與消費市場緊扣,而中國名牌的條件側重于生產規(guī)模和技術條件,而且許多條件本身也是評比結果。 (五)保護政策不同。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政策是:被動保護、個案認定。具體體現(xiàn)在:1、對抗惡意搶注,即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由國家工商總局駁回其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機關予以制止。3、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注冊,即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機關撤銷。4、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問題。5、在立案調查假冒馳名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此外,馳名商標還可以獲得國際間相互保護。例如上海有家未經奔馳公司授權的“奔馳汽車維修公司”院內停放的大部分是奔馳汽車,在公司招牌、汽車維修合約上也使用“奔馳”商標,足以產生混淆,工商部門則依法撤銷了該企業(yè)名稱;同時我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國外也得到相應的保護,如“森達”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在澳大利亞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qū)的商標搶注問題得到解決;"鳳凰"被認定馳名商標后,美國、印尼的搶注商標依法轉讓給了該公司。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限于國內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包括在國外注冊、中國使用的馳名商標,只是后者的保護范圍限于類似商品和服務。 對中國名牌的保護是主動評價,成批保護。被評價為“中國名牌”的產品,按照《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享有以下保護:1、在有效期內可以免予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各種形式的質量監(jiān)督檢查;2、在有效期內對符合出口免檢條件的依法予以優(yōu)先免檢;3、在有效期內,被自動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yōu)”活動中重點保護名優(yōu)產品的范圍。 可見,中國馳名商標的保護政策是為避免或減少消費誤認,從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中國名牌的保護政策是為了避免或減少質量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為產品進入消費市場打開“綠燈”。 (六)國際效力不同。馳名商標是國內產品的“出國護照”,是唯一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國際法律保護的標志,《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trips協(xié)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馳名商標保護規(guī)定的聯(lián)合建議》中對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均有明確規(guī)定。而截止目前,除中國外,其他任何國家尚無政府授權評選國家名牌產品的機構,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評價的“中國名牌”是得不到世界認同的,更不可能演變?yōu)椤笆澜缑啤薄?nbsp;
二、中國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的合法性比較 (一)法律依據不同。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發(fā)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是目前規(guī)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一部部門規(guī)章,它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而《商標法》第13條、第14條和第41條第2款分別就馳名商標的保護、認定和爭議裁定做了規(guī)定,這是迄今為止,中國調整馳名商標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條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36條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馳名商標爭議裁定的效力也作了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12月29日發(fā)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是目前規(guī)范中國名牌評價工作的一部部門規(guī)章,它載明的依據是《中國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 (二)法定程序不同。國家工商總局認定馳名商標遵循是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遵循的是民事審判程序,且國家工商總局的認定不是終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審判的監(jiān)督,只有法院的裁判才是終局的。而中國名牌的評價工作程序是《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22條規(guī)定的。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由“名推委”單方面公布,未被列入評價目錄不得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檢局掌握,最后的初選、征求意見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質檢總局的指導下進行,其評價結果也不接受司法監(jiān)督。 (三)法律效力不同。馳名商標的認定結論是行政裁定書或民事判決書,是具有法定形式的行政文書或司法文書,具有法定效力。對其認定結論不服者可以依法起訴或申訴,有法律保障措施保證其公平公正。馳名商標的認定后果產生一批產品區(qū)別標志——馳名商標,不僅區(qū)別產品或服務的來源,避免產生消費誤解、混淆和被欺騙;而且也是國際區(qū)域內的馳名商品或服務與普通商品和服務的區(qū)別,它具有權威性、國際性、唯一性和排它性。而“中國名牌”的評價結論是公告,雖是公文,但不是法律文書,不具有法定效力,評價結果是產生一批質量免檢標志,而這種標志雖被質檢總局界定為質量標志,但產品質量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的動態(tài)狀況,無相應的法律保障措施來保障其質量得到認可。 (四)國際法規(guī)制的程度不同。《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項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作了規(guī)定,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是中國馳名商標獲得國際保護和外國馳名商標在中國獲得保護的法律依據。2001年新商標法將馳名商標的認定由“主動認定、成批公布”改為“被動保護、個案認定"是遵守國際公約的具體表現(xiàn),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更是符合國際慣例的。除馳名商標外,國際上名牌的評比如"全球最具影響力的100名牌”等都是媒體中介、民間組織的社會活動,無國際公約對其進行規(guī)制;由政府授權機構評選更無國際慣例。
三、中國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的社會效應比較 (一)消費領域效應比較。從前兩種比較可以得出結論,“中國馳名商標”是真正的品牌,消費者應當認準馳名商標,但在消費領域,消費者不關心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的產生、由來和二者的法律地位,他們受媒體廣告的導向作用,在購買商品時多認準名牌,不認真查看商標,這實質上是中國最大的消費誤區(qū)。把消費者引入這一誤區(qū)的主要原因在于:1、“馳名商標”是法律術語,遠離大眾文化,而“中國名牌”是口語,通俗易懂,更適宜國民素質。2、中國名牌數量多、廣告濫、百姓如雷貫耳,而注冊商標是無聲的標識。 (二)生產領域效應比較。在生產領域,企業(yè)的品牌意識茫然,一般企業(yè)不是培育“中國馳名商標”,而是爭創(chuàng)“中國名牌”。但由于評價目錄的限制,并不是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產品都能被評為“中國名牌”。例如“樂凱”膠卷憑借自己的技術和服務,在中國市場具有很高的市場占有率,有與國際名牌“柯達”競爭的實力,位居“中國馳名商標”榜首,但因評價目錄的限制,它不是中國名牌。當然也有國際市場競爭意識較強,商標意識較強的企業(yè),如“東風”就是因馳名商標而弛名的品牌企業(yè)代表。 通過上述比較,我們應當意識到,如何正確引導消費者走出誤區(qū),同時端正生產領域的品牌意識,是市場經濟綜合監(jiān)管工作不可忽視的問題,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根據全國工商局長會議精神和《開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動方案》,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是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整治活動的重點工作之一,筆者認為在認定和保護之外,如何強化馳名商標的社會效應,引導消費者關注馳名商標、選擇馳名商標的商品,從而正確引導消費,規(guī)范市場競爭秩序才是最終目的。筆者建議: (一)改進品牌戰(zhàn)略,取消中國名牌的評選,在經濟領域牢固樹立“中國馳名商標”就是名牌的意識。主是原因:一是中國名牌的核心部分實質上仍然是商標,而商標與品牌的內涵是同一物,商標的英文“TRADEMARK”意即商品和貿易的標識;而品牌顧名思義是商品的牌子,其本質也是商品的標識,沒有必要人為制造一個與馳名商標相近似的牌子來混淆消費市場。二是就二者內涵相同之處看,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中國名牌的評價實際上是兩個政府部門在做同一工作,屬于重復勞動,既是行政成本的浪費,也存在職能交叉的弊端。三是中國名牌的評選過程具備行政許可的特征,但又不是法定許可,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作依據,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四是國際通行的產品品牌是商標,只有樹立馳名商標的權威性,才能減少品牌戰(zhàn)場的彎路,順利與國際接軌。 (二)統(tǒng)一品牌標準,取消省級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省級以下名牌評選工作。在執(zhí)法實踐中,不乏這樣的尷尬:當你有確鑿證據證明某經營者違法時,他卻理直氣壯地舉著“××省名牌企業(yè)”的牌子來質問你為何對其進行檢查。因而必須統(tǒng)一品牌標準,防止各級名牌魚龍混雜,凈化品牌理念,給消費者一個安靜的自主選擇市場。 (三)加大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優(yōu)先考慮將已被授予“中國名牌”的產品商標加快認定為馳名商標。 (四)強化媒體廣告的監(jiān)管。凡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和法定效力的評比結果,應視同絕對化語言,納入廣告禁語范疇。 (五)加大馳名商標的宣傳力度。各級地方工商機關要在消費群體中廣泛開展馳名商標的知識競賽和相關活動,普及馳名商標知識。
(來源:中國馳名商標網 佘秀強 劉孝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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